"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城镇居民收入随之较快增长,但城赶赶赶!镇居民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拉大,其基尼系数已达到0.4左右,这还不考虑各种岗位外收入和非正常收入。 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同收入阶层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不同收入阶层收入增速呈阶梯式格局,财富积累的"马太效应"正逐步显现,穷人越穷、富人越富的状况加大了缩小贫富差距的难度。据统计,2004年收入最高的10%家庭的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的比重接近一半,收入最低的10%家庭的财产比重只有1%左右。 二是行业间收入差距进一步上升,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各行业间工资水平参差不齐,差距越来越大,一些垄断性行业、新兴行业与夕阳产业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 三是区域之间居民收入差距呈现扩大趋势,尤其是西部与东部地区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明显。
居民收入分配存在一定差距是合理,也是必要的,它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微观组织的运行效率,促进社会进步。但是如果收入差距过大,超过一定范围,就会阻碍居民社会福利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阻碍公平竞争的实现和资源有效配置,使社会产生两极分化,不仅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都将产生不利影响。所以本文力求分析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研究财税部门如何适时采取措施加以调节,使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结构趋向合理。
一、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成因探析
城镇居民收入进一步拉大,原因有很多方面:
1. 行业垄断、竞争条件不平等是导致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在初次分配领域,平等竞争、限制垄断是保证收入分配秩序公平、合理的基本条件,但是,由于政府在限制垄断、鼓励平等竞争方面缺乏有效的政策,一些地区、行业及单位利用行业垄断因素和不平等竞争条件来垄断市场,获取巨额利润,造成了与其他地区、行业及单位收入差距的悬殊,加大了行业间城镇居民收入的差距,如金融、电信、保险等。同时,我国实行倾斜发展政策、特区政策等,形成了地区间竞争条件不平等的局面,进而造成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
2.分配领域的税收政策不完备,政府宏观调控力度不足。一个完备的以税收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再分配政策,应该能够有效地发挥政府对社会成员收入的再调节功能,促进社会的公平、合理,保证社会生活的健康和稳定。现在我国再分配领域的税收政策是不完备的,存在着许多政策缺位,制约着税收调节分配功能的充分发挥。一是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不足。对调节收入差距起重要作用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才刚刚起步,任重而道远,相应的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还尚未开征,难以对居民生前收入、消费和财产进行全方位再分配,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更是有限。尤其是因为尚未开征社会保障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降低了政府调节收入差距的能力。二是政府各部门的分配关系没有理顺。政府非财政部门直接参与分配的问题比较严重,不仅削弱了政府对收入差距的宏观调控能力,而且扰乱了收入分配秩序。三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难以有效地调节地区纵向和横向的财力差异。转移支付是经济的自动稳定器,通过政府对低收入者或贫困地区进行直接的财富转移,实现收入的再分配,可以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3. 社会保障政策薄弱, 弱化了政府对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保障能力,拉大了收入差距。我国实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在缩小收入差距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制度设计不全面,保障覆盖面窄、保障项目不完善、保障水平低以及保障资金筹集困难等问题,弱化了政府对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保障能力,使低收入阶层无法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与高收入阶层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加剧了收入分配的差距。
4.收入分配制度和政策不完善,是造成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的制度和政策建设是不完备的,如保证收入分配政策的制度尚不完备,打击遏制违法非法收入的政策不健全。不仅尚未建立某些根本性的制度,而且一些局部性、技术性的制度,如收入申报制度、政府官员储蓄实名制问题等也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同时,由于缺乏有权威的程序规定和实质性监督制度监督,有些已经制定出来的政策也没有更好地落实,致使政策效力受到极大的限制。
5.就业形势与城镇居民的教育文化程度影响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由于当前下岗职工的增加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加剧了就业矛盾,就业压力增大,不仅使居民总体收入水平增长缓慢,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使贫富差距拉大。
另外,居民的受教育程度、文化水平已经成为影响居民收入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 据调查,劳动力受教育程度的高低与其收入水平的高低具有高度的正相关性,教育程度高的收入水平也相应高。另外,技术含量低的工作岗位基本上处于人员饱和状态,激烈的市场竞争使低文化者的收入水平下降,再加上产业结构的调整,一些技术含量低的传统行业逐渐被市场所淘汰,而那些代表未来发展的新兴产业则迅速崛起,从而导致不同文化程度者的收入水平差距较大。
二、缩小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问题,要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对收入差距的程度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控,调节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收入分配机制,把收入分配差距控制在适当范围内,以达到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
(二)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调整收入分配制度,从体制上缩小行业、部门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应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规范社会分配秩序,强化收入分配税收调节功能。加强对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资分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支付行为,整顿工资分配秩序,逐步解决由于体制所造成的行业间工资差距过大的矛盾。
实施“阳光收入工程”,规范津贴补贴制度,规范、清理、归并各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补贴,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通过对机关事业工资外收入发放水平实行总量调控,逐步缩小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收入差距。建立正常的地方增资机制,完善工资福利制度,积极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工资化改革。建立地区津贴制度,把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和地方性补贴等纳入工资收入,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的合理增长。同时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有效调节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收入差距。
(三)完善税收制度,强化国家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通过完善税收政策,建立一个综合协调配合,覆盖居民收入运行全过程的税收调控体系,以充分发挥税收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中的职能作用。为强化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应逐步确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两翼,以其他税种为补充的个人" 收入税收调控体系。
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变目前所得税征收与家庭消费脱钩的状况,建立普遍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制度。要借鉴国际经验,开征财产税、遗产税、赠予税等税种来缩小财产分布上的差距,通过拓宽对奢侈消费品等项目的税基、制定合理的税率和建立有效的征管机制,提高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要完善具有财产税性质的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适时出台社会保障税,充分发挥税收在“限制高收入”和“保障低收入”两方面的调节作用。对存量资产开征房地产税,对个人的投资收益开征证券交易税等,使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调控覆盖全过程,形成对收入分配的完整的调控体系,缩小规避税收调节的空间,发挥税种作用的互补,确保收入差距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要加快建立鼓励投资、创业的机制,把高收入者的财富引导到发展国民经济上来。
(四)增强政府转移支付能力,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缩小不同地区收入差距。政府不仅要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而且调整转移支付的结构与方向,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相互分工、各有侧重、城乡一体的转移支付体系。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政府的转移支付重点除了加强对农业的转移支付,要加强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转移支付,即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区的补贴,弥补该地区城镇居民因保护环境而损失的收益;对特殊群体的转移支付,即通过建立相关社会基金,对失业者或收入不足以维持生计者给予救济或补贴。
进一步加强对贫困的县级城镇扶持力度。建议重新统计核定贫困县级城镇的数额,特别是对欠发达地区及贫困地区的贫困县级城镇,根据它们的特点,制定相应规划和计划,采取针对性的配套措施或重点扶持政策,如加大中央和地方政府对贫困县级城镇的转移支付;加大对它们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基础教育,卫生医疗、生产项目等的财政扶持;出台鼓励发达地区对贫困县镇的结对帮扶政策等。 加快西部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步伐,缩小地区经济差距。国家应加大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加强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地投资者到中西部投资,通过各种形式增强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实力,以经济发展带动中西部居民收入的增长,缩小与东部发达地区居民收入的差距。
(五)调整财政扶贫政策,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缩小不同阶层收入差距。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补助低收入者来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化。要加强对贫困群体的扶持力度,对城镇贫困群体作为财政重点扶持范围,增加用于提高贫困人口素质和贫困人口的教育水平方面的财政投入。同时,允许企业和个人捐赠的扶贫资金在所得税前扣除,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扶贫开发。 全面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解决贫困问题。切实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保障,完善和落实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建立城镇低保标准正常增长机制,使低保水平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落实城镇低保动态管理,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及时调整低保金和入保出保的家庭,使低收入群体真正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
(六)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秩序,抑制垄断性经营收入和非法收入。建立规范的市场竞争机制,增加市场开放度,加强对经济活动中垄断成分的限制和管理。借鉴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提高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程度,引入竞争机制,以法律和规则的形式,缩小国家垄断性行业的范围,减小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要建立特许经营制度,规范垄断收益分配,对各种领域的国家特许经营机构征收特许经营权收入税,采取规范的办法将留归部门和企业的垄断收益收归国家财政,从而调节因垄断造成的不合理的行业收入差距,建立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强化对居民收入的宏观调控,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把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要对不同性质的收入采取不同的调节政策:保护合法收入,同时加强治理整顿不合理收入,规范价格行为和收费行为。对各种体制漏洞和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政策,要通过改革进行全面清理和调整。还要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对侵吞公有财产、偷税逃税、权钱交易等非法牟利行为,必须依法严惩。要通过立法规定公务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增强公务人员办事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和程序性,完善权力的制约机制,完善税法,加强征管,逐步消除非法收入形成的条件与环境。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快政府改革,减少审批项目,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降低因“寻租”和“共谋”等滥用权力的行为获得不当利益而引发的贫富差距。
(七)积极促进充分就业,提高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水平。解决低收入群体问题,关键是帮助他们增强自身“造血”的功能,解决就业问题。一是政府应继续提供和增加对就业技能要求低的公益性岗位,帮助下岗职工度过难关。二是加大培训投入力度,提高知识水平。各级政府要投入一定的资金,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普通劳动者,尤其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使他们尽快掌握就业的基本技能和必备知识,扩大就业机会和空间。三是鼓励民间投资,扶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劳动密集型和能源低耗型的第二产业发展,进一步拓展就业渠道,使城镇居民的总体收入水平得到提高。四是建立有效的社会支持网络,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机构、劳务市场、人才交流中心和招聘广告等市场化网络,增加劳动就业机会。五是要在税收减免、小额贷款、再就业培训补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以增加下岗人员、失业人员的就业机会。
(八)建立对贫困群体的社会帮扶救助网络体系。对社会贫困群体除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外,加强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还要动员社会力量帮扶救助,形成一个强大的社会帮扶救助网络体系。
加大科教投入,建立教育援助制度。加强对落后地区和贫困群体的科教投入,实行科教扶贫。财政在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供给的同时,加大职业教育的投入,增加城镇居民受教育的机会,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他们的就业和竞争能力。建立教育援助制度,建立贫困家庭子女教育基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制度,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政策,以帮助那些贫困学生完成学业。为落后地区培训必要的师资,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资,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素质,缩小收入差距。
全面落实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在加强医疗制度改革的同时,完善和建立城镇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城镇低保对象及特殊困难群众到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时能够按规定享受到医疗费用减免政策。
建立特困群众住房救助制度。在加大经济适用房和低价廉租房建设的同时,政府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核减租金为辅的方式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
筹备应急救助基金,建立应急救助机制。财政应该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并吸收社会捐款,建立应急救助基金,用于解决群众因重大疾病、天灾人祸等造成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鼓励发展社会慈善机构,建立和完善社会帮扶、捐助制度。从政策上、税收上、法律上鼓励发展社会慈善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献爱心,将社会爱心的涓涓细流汇集起来,形成强大的社会救助力量。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积极开展全国范围的社会捐助活动,实现捐助活动经常化,帮助贫困群众解决日常生活困难。
页面更新: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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